当我们对初审公告期的商标提出异议时,异议申请需要符合规范,否则会面临补正或不予受理的情况。
今天,我们来了解一下,异议申请中哪些情况需要补正?
(1)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、商标注册号、被异议商标名称、被异议商标类别等填写有误;
(2)被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不一致;
(3)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未加盖代理机构公章,代理人未签字;
(4)异议人自行办理但异议人未盖章或签字;
(5)通过邮寄寄交但异议申请邮戳日不清或没有邮戳;
(6)通过邮政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,但快递企业收寄日不明确;
(7)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委托书填写有误、不完整;
(8)未提供异议申请副本或正、副本不一致(涉商业秘密并已声明的除外);
(9)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,对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;
(10)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身份证明翻译有误;
(11) 外国异议人身份证明翻译有误;
(12) 其他按照《商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需要补正的情形。
异议申请补正回文须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交回。经补正,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予以通过,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,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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